法律分析:1.觀察使用;2.處理使用;3.停止使用;4.整體拆除。
法律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第九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房屋檢測站:15021134260
廠房檢測站:1860176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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