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見》。今后,對離地高度大于10米或面積大于15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牌須每兩年“體檢”一次,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修復完畢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一、集中排查整治對象
(一)戶外廣告設施。
主要是利用建筑物、構筑物、戶外場地、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設施。主要類型有:附著式戶外廣告設施、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如燈箱、電子顯示屏、公益宣傳欄、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立柱式戶外廣告設施等。
(二)牌匾標識。
主要是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經營場所或者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身等設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共空間展示其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的牌匾、匾額、標識。主要類型有附著式牌匾標識、落地式牌匾標識、單體字牌匾標識。
二、集中排查整治內容
(一)設置安全方面。
不得違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設置牢固,無銹蝕殘破、松動,電氣線路安全可靠;不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市政公共設施、消防安全標志、無障礙設施使用;不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及時治理立柱式戶外廣告設施,消除安全隱患。
(二)運行安全方面。
檔案資料齊全,包括結構設計圖紙、施工資料、驗收資料等;日 常檢查維護記錄齊備,依法定期開展安全鑒定,且鑒定結果合格;具有安全應急預案;連接互聯網的戶外廣告類電子顯示裝置,符合國家和本市網絡安全管理要求。
據了解,根據此次印發的意見,今后,北京各區城市管理委、地區管委會需組織屬地街道、鄉鎮及相關管理部門,定期開展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指導、督促設置運營單位依據相關法規,對離地高度大于10米或面積大于15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進行安全檢定,設施使用滿兩年的,必須進行首次安全檢定,首檢后每兩年進行一次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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